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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陵县江腾页岩复合建筑材料厂被罚28万元

点击次数:102 发布日期:2026-04-30 13:30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官网发布江腾行政处罚决定书 荆环(江)罚〔2026〕24号内容如下:

江陵县江腾页岩复合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赵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MA7K24FPXE

地址:江陵县普济镇邓赵港村七组

我局于2026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隧道窑废气环评要求使用湿式双碱法脱硫除尘器,现场使用pH试纸检查碱液池呈酸性。我分局随即委托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姚正庚的陪同下,在你单位湿式双碱法脱硫除尘器循环碱液池采集水样一份。1月13日根据《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天欧检委字【W20260075】)显示你单位湿式双碱法脱硫除尘器循环碱液池内水质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6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现场情况及违法行为;

2.2026年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具体违法行为;

3.2026年1月11日姚正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姚正庚和法定代表人赵江的身份;

4.2026年1月1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

5.2026年1月21日你单位提供工作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员工梁敦武的身份;

6.2026年1月13日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性执法检测报告1份,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湿式双碱法脱硫除尘器循环碱液池内水质呈酸性;

7.2026年2月6日江陵县统计局提供《关于对的回函》,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张彩虹(17050015415)、张磊(17050015413)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3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荆环(江)罚告〔2026〕17号)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罚款金额计算】、【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微型企业 百分值-10%)及表47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